我乐家居: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 证券之星

我乐家居: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

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

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日

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

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

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

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南京我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

计划,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

考核两个层次。

  公司业绩考核指标选取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长率,该指标可以较

好的反映公司成长能力、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在充分考虑公司现阶段经营状况、

未来发展规划及公司发展态势基础上,经过合理预测及兼顾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

励作用,确定了本次激励计划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目标明

确,同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对公司而言,业绩指标的设定能够促进激励对象努

力尽职工作,提高上市公司的业绩表现,对公司未来的经营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

进作用。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我们一致认为本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科学、合理,考核体系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在调动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同时,又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刘家雍、黄奕鹏、姚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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