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判赔5.8万元,江苏三案入选最高法湿地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 扬眼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今年6月1日是《

非法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判赔5.8万元,江苏三案入选最高法湿地保护典型案例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十分富集的“物种基因库”,今年6月1日是《湿地保护法》施行一周年的日子。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12件湿地生态保护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江苏法院审理的“非法放生2.5万斤外来物种鲇鱼”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等三起案件入选。


(相关资料图)

稻田成保护鸟类的“食堂”,承包人补偿请求获支持

蒋某承包了位于盐城市大丰区三龙镇斗龙港村的土地从事水稻种植等,经营模式为稻虾轮作的无公害水稻。2019年秋、冬季,蒋某种植的196亩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蒋某因意识到野鸭等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仅采取燃放鞭炮方式驱赶,但保护区面积过大,收效甚微,导致其种植的水稻被野鸟侵食、损坏,基本绝收。经测产评估,蒋某损失为384317元,扣除蒋某实际未进行收割、运输、晒烘等费用16660元后损失为367657元。

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相关部门的书面请示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标准,给予蒋某每亩550元补偿,共计107800元。2020年12月,蒋某领取补偿款107800元后,以大丰自规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大丰自规局对其196亩无公害水稻被野鸭损害后的补偿标准违法,请求判令大丰自规局依法、据实补偿其经济损失367161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因保护法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案中,大丰自规局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参照江苏省农业保险大丰地区现行执行的每亩550元标准补偿107800元,明显偏低,未能体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蒋某合理损失367657元酌情由大丰自规局按照70%进行补偿。

法院一审判决大丰自规局向蒋某支付补偿款257359.9元,扣除已支付的107800元,尚应支付149559.9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据介绍,湿地保护法明确,国家要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因案涉承包地块位于盐城国家级珍禽自然保护区缓冲区周边,承包人承包的稻田成为湿地自然保护区鸟禽的“食堂”。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补偿合理性原则,依法支持承包人的相应诉讼请求,较好地平衡了湿地野生鸟禽公共利益保护与湿地缓冲区土地使用权人承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

向长荡湖放生2.5万斤外来鲇鱼,公益诉讼判赔5.8万元

2020年12月,徐某在常州市长荡湖投放其从刘某处购买并由其运至现场的鲇鱼25000斤。此后,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累计打捞死亡鲇鱼20208斤。经鉴定,死亡鲇鱼为革胡子鲇,系外来物种。经评估,徐某的投放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就徐某、刘某向天然水域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徐某、刘某连带赔偿违法放生造成的长荡湖渔业资源直接损失3万元,连带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连带赔偿专家评估费用1.8万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发生不利改变,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及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承担其因违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万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事务性费用1.8万元及惩罚性赔偿金5000元,刘某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上述赔偿款项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据介绍,本案中,侵权人未经批准擅自向长荡湖投放外来物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生物安全风险。人民法院在适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功能,判决侵权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将惩罚性赔偿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科普、法治宣传,在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情形和使用路径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驾车处置不力撞死两头麋鹿,判赔6万元

2020年11月凌晨,徐某驾驶货车沿东台市麋鹿线行驶时,与两头麋鹿发生碰撞,致两头麋鹿死亡、车辆受损。经东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遇有情况处置不力,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东台市林业中心评估认定,徐某因交通事故致死的两头麋鹿整体价值损失为6万元。

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麋鹿死亡,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因徐某的交通事故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6万元。一审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保险公司已全额支付赔偿款。

据介绍,本案判决生效后,鉴于黄海湿地野生动物被撞事件时有发生,人民法院及时向当地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在沿海地区车流量较大、周边野生动物经常出没的道路设置野生动物出没警示标牌,以减少车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司法建议发出后,相关部门及时在麋鹿经常活动的路段安装野生动物警示标志10余套。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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